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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6民初368号

李某与付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36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付某为追索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久利

审 判 员  徐亚利

代理

审判员  袁元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慧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