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36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付某为追索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久利
审 判 员 徐亚利
代理
审判员 袁元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慧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