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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31执61号

张效宇与钱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效宇,钱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效宇,男,汉族,保德县桥头镇桥头村人,桥头煤矿工人,现住保德县县城。

被执行人:钱毅,男,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东关镇尧坪22号人,神朔铁路阴塔车站职工,现住保德县金沙江宾馆附近万福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毅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义执行员  刘永义执行员  高 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