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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978号

朱云才与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云才,王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978号原告朱云才,男,汉族,1957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霞,女,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王朱云才与被告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韩超独任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韩超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王成红、晏兰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云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云才诉称:被告因资金需要于2014年8月21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承诺一年到期后一次性偿还人民币78万元整。被告向原告的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78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2日起,按年月息2分计算至本清时止)。被告王霞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被告王霞向朱云才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朱云才人民币现金柒拾捌万元整(780000元),时间1年,2015年8月21日到期归还。借款人王霞。原告在庭审中举示了工商银行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2014年8月21日,朱云才账户卡取发生金额60万元。原告陈述借款本金为60万元,另外18万元是按月息3分计算的利息,并计入本金数额,被告据此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78万元的借条。以上事实有借条、工商银行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以及原告的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借条及转款凭证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78万元,原告陈述借款的实际本金为60万元,另外18万元是按月息3分计算的利息,结合原告举示的银行交易清单,对原告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即本案借款本金为60万元,约定的利息为月息3分。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王霞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其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双方约定的借款期内利息为3分,超过法律的规定,因此本院以月息2%支持原告关于期内利息的主张,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约定期内利息为月息3分,现原告主张按月息2%计算逾期利息,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实际借款于2015年8月21日到期,逾期利息应为以60万为基数,自2014年8月22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清时止。被告王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霞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朱云才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以6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至本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朱云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400元,原告朱云才负担600元,被告王霞负担1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韩 超

人民陪审员  王成红

人民陪审员  晏 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