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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2166号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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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166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群

代理

审判员  陈百顺

人民陪审员  丛 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