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166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群
代理
审判员 陈百顺
人民陪审员 丛 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