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02财保20号

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民事裁���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财保20号申请人申请人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8341293-2。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新艳,董事长。被申请人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88577926。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与联顺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阙卫刚,总经理。申请人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联顺食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联顺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保全担保期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故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如下: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故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联顺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限至2017年6月30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仲裁,逾期不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仲裁,逾期不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向军

审 判 员  李永生

代理

审判员  田洪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