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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刑初150号

杜某某、高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杜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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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某,女。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星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人杜某某、高某某跑黑出租车相识后一直保持情人关系。2015年4月以来,高某某瞒着丈夫多次借给杜某某共计人民币8万多元,后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10月,高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宁远镇街道与租车的被害人李某相识并互留电话,后在交往中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李某为长期与高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以给高某某筹钱为由哄骗高某某。高某某得知自己受骗后,将与李某的不正当关系告诉杜某某。2015年12月22日,杜某某与高某某在宁远镇街道见面预谋从李某处诈钱,由高某某开车载着杜某某到李某家庄院山坡下,杜某某趁李某在山坡扫雪垫路不注意时,先经由小路到李某家并藏在距厨房不远的一个棚子下面,之后高某某与李某来到李某家厨房,高某某脱掉外衣睡到炕上,李某也脱掉衣服睡到高某某身旁。21时30分许,杜某某接到高某某发的两人预谋好的“来”的短信后,踹开门冲进厨房,并用手机拍摄了李某和高某某的不雅照。之后杜某某书写了一张李某借高某某现金9万元的借条,在杜某某、高某某的威胁打骂下,李某在该借条上按了指印并盖了私章,后杜某某、高某某向李某索要该9万元。2016年1月9日,杜某某与高某某又向李某索要该9万元时,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而索要未果。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关于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建议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某、高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杜某某、高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张晓萍

人民陪审员  常钱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成永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