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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33号

张克松与尹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克松,尹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张克松,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尹华波,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涟民二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尹华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华波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谭介平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8676元,合计208676元,此后本金2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5.6%从2013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受理费443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630元。但被执行人尹华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尹华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张克松与被执行人尹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严楚军

审判员  李洪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