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3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持本裁定书,依(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亚非
审判员 高 攀
审判员 姜大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