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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第237号

申请执行人徐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贵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锐,黄贵华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第237号

申请执行人:徐锐,女,汉族,1963年3月1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黄贵华,男,汉族,1962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36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贵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贵华名下的价值9926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胡孝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