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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2152号

蒙彩明,潘陈勇,苏月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蒙彩明,潘某,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15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彩明,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潘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1日被广西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7月20日减刑释放。被告人苏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均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彩明、潘某、苏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彩明、潘某、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3日凌晨,买毒人罗某在QQ群里聊天时,问谁有毒品,被告人苏某称自己有,罗某则向被告人苏某购买毒品,苏某表示同意,后苏某让其男朋友被告人蒙彩明向被告人潘某购买毒品后转卖赚取生活费。当日中午13时许,蒙彩明打电话给潘某购买1000元的毒品,潘某表示同意。当日下午16时许,蒙彩明、潘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南大道恒兴商场附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罗某,当交易完毕后,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现场在罗某身上缴获交易的一小包疑似毒品,缴获了蒙彩明逃跑时丢弃在路边的毒资人民币1200元(已返还)。经鉴定,上述毒品重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彩明、潘某、苏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蒙彩明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供述称,他向潘某拿毒品,卖给买毒人员,从中可赚取200元。买毒人员事先是和他女朋友联系的,后来她女朋友转给他,让他去贩卖毒品。

被告人潘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苏某当庭否认控罪,辩称,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凌晨,买毒人罗某在QQ群里聊天时,问谁有毒品,被告人苏某称自己有,罗某则向被告人苏某购买毒品,苏某表示同意,后苏某让其男朋友被告人蒙彩明向被告人潘某购买毒品后转卖赚取生活费。当日中午13时许,蒙彩明打电话给潘某购买1000元的毒品,潘某表示同意。当日下午16时许,蒙彩明、潘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南大道恒兴商场附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罗某,当交易完毕后,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现场在罗某身上缴获交易的一小包疑似毒品,缴获了蒙彩明逃跑时丢弃在路边的毒资人民币1200元(已返还)。经鉴定,上述毒品重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毒品、毒资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其证言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证实用QQ临时会话与一人聊天问有没有猪肉,对方说有,之后就留下联系方式并交易,后被民警抓获。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蒙彩明,在公安机关称当天凌晨和女朋友在家睡觉,女朋友告诉我有人在QQ跟她要冰毒,我认识一个叫黑鬼的男子,知道他有冰毒,我女朋友让我把黑鬼介绍给买毒男子,让我赚点生活费做好处费。后来我就以1200元(自己赚200元)与对方交易,后自己被抓。当时女朋友一开始跟买毒品的男子聊天,女朋友让我去做这个事我才去做的,一开始我不愿意,后来因为实在没有钱才答应的。在公诉机关提审时称其女朋友不知道贩毒的事情。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女朋友是苏某。(2)被告人潘某,称接到小弟的电话说要猪肉,自己联系了“新巴”,后告诉小弟有毒品,自己交易毒品的时候被抓,自己当场被抓,小弟跑掉了,后也被抓。(3)被告人苏某,在公安机关均认罪,称聊天的时候有一个人问哪里有猪肉,我说我有,之后对方跟我私聊,还问我价格,当时我不知道价格,就说了一下一个大概200到250元。后来我告诉男朋友,让他找黑鬼拿猪肉卖给该男子,我男朋友还跟我说这样是犯法的,因为我们最近没有钱用,我就想他拿冰毒去卖赚点生活费,我男朋友答应了,后来就去交易了。公诉机关提审时称当时跟对方聊天说有毒品是觉得好玩,所以就说有。4.鉴定意见:毒品成份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同步录像光盘。以上证据真实、客观,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彩明、潘某、苏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尽管被告人苏某当庭否认控罪,但其归案后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关于参与贩卖毒品事实的细节与被告人蒙彩明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蒙彩明在交易现场被抓获,被告人苏某随后被抓获,公安机关单独对二人进行了询问,二人没有串供的可能,足以认定。对被告人苏某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蒙彩明、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归案后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蒙彩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该情节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蒙彩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四、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6克,作案工具IPHONE4S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宋  巧  仙

人民陪审员 蔡  金  兰

人民陪审员 黄  雨  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唐旭俊(兼)

书 记 员 林  斯  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