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03执恢1-1号

李淑梅与李万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淑梅,李万春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李淑梅,女,1967年8月2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李万春,男,1958年10月2日生,汉族,工人,原住四平市铁东区,现服刑于四平市英城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梅与被执行人李万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万春暂时不能提供用于过户的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致使本案暂时不能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东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孟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