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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字777-2号

王守能、冯家胜与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守能,冯家胜,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字777-2号

原告:王守能,男,汉族,1952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原告:冯家胜,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冬雪,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根据原告申请,冻结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且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冯家胜位于安徽省含山县仙踪镇塔古路1幢的房屋(房地权仙踪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