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字777-2号
原告:王守能,男,汉族,1952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原告:冯家胜,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冬雪,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根据原告申请,冻结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且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冯家胜位于安徽省含山县仙踪镇塔古路1幢的房屋(房地权仙踪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