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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723-4号

杨清瑞、杨俊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清瑞,杨俊山,汪书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23-4号申请执行人杨清瑞,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杨俊山,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汪书荣,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俊山之妻。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杨俊山、汪书荣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款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玉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