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23-4号申请执行人杨清瑞,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杨俊山,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汪书荣,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俊山之妻。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杨俊山、汪书荣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款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玉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