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57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玉芳本院在执行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张玉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64994.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判员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