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 决 书(2016)辽0902民催3号申请人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法定代表人华文亮,系厂长。委托代理人桂节华,该单位业务经理,。申请人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支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票号为10400052-26424240,票面金额50000.00元,出票行中国银行阜新分行,出票人阜新福壹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阜新昇饶纺织品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成 健
审判员 王晓佳
审判员 徐凌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诗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