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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02民催3号

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公示催告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 决 书(2016)辽0902民催3号申请人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法定代表人华文亮,系厂长。委托代理人桂节华,该单位业务经理,。申请人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支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票号为10400052-26424240,票面金额50000.00元,出票行中国银行阜新分行,出票人阜新福壹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阜新昇饶纺织品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纺织器材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成 健

审判员 王晓佳

审判员 徐凌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诗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