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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3750号

广州市奎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贺杰斌合同纠纷2016执375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奎通运输有限公司,贺杰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75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奎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贺杰斌,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奎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杰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贺杰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广州市奎通运输有限公司将车牌号为粤A×××××、发动机号为CY4100ZLQ05095591、车辆识别号/车架号为LGDTG8GG15A136701的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过户至贺杰斌名下。

二、贺杰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州市奎通运输有限公司手续费400元、代垫的保险费2827.99元、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77.97元、执行费5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贺杰斌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关于车辆过户方面,由于被执行人及车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办理车辆过户。因被执行人户籍地在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本院2016年5月16日委托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该院至今未将调查结果函复本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及车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37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刘燕燕

审判员  周扬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何家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