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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财保91号

扬州市博联置业有限公司与扬州金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扬州市博联置业有限公司,扬州金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财保91号申请人扬州市博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142号海关大楼四楼。法定代表人薛宇,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汤标,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亚萍,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扬州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四望亭路369号。法定代表人郑东,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扬州市博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金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扬州金海置业有限公司1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扬州市博联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金海置业有限公司1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扬州市博联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