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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373号

刘某诉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本院在执行〔2015〕建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某某于2016年7月6日给付人民币5万元,自2016年8月起每月6日前给付人民币1万元,直至偿还完本案所有债务。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黑02**执37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海

审判员  项宏权

审判员  韩 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孙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