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本院在执行〔2015〕建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某某于2016年7月6日给付人民币5万元,自2016年8月起每月6日前给付人民币1万元,直至偿还完本案所有债务。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黑02**执37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海
审判员 项宏权
审判员 韩 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孙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