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民初字第2261号

霍波陶与陕西星宇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霍波陶,陕西星宇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霍波陶,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星宇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37号外贸大楼530室。法定代表人柴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波陶诉被告陕西星宇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后,原告拒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秦玉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