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2530号
原告:周某某(曾用名:周永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铜鼓乡余家坝村。
委托代理人:李华容,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铜鼓乡余家坝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肖云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