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4758号原告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鼓楼北路333号(威尼斯城-爱丽舍宫11号楼)。法定代表人卓晓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平(系特别授权),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余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余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陈立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徐 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