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414号罪犯翁剑康,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剑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6年7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翁剑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翁剑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翁剑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翁剑康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翁剑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赵一鸣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