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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刑初207号

江琪勇、杨桂花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江琪勇,杨桂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01刑初20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琪勇,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侗族,中技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凯里市,现住凯里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3日由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杨桂花,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苗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黄平县,现住凯里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3日由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6)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琪勇、杨桂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远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琪勇、杨桂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琪勇、杨桂花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3日、10日、17日晚,被告人江琪勇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在其住所xxxxx黔东南州建公司廉租房7栋2单元201室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6年2月16日17时许、17日12时许,被告人江琪勇、杨桂花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在xxxxx黔东南州建公司廉租房7栋2单元201室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江琪勇、杨桂花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杨某、潘某在xxxxx黔东南州建公司廉租房7栋2单元201室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凌晨1时许,五人被抓获。经尿检,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江琪勇、杨桂花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证人黄某、杨某、潘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吸毒工具“壶壶”二个的决定书;指认自制吸毒工具“壶壶”2个的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甲基苯丙胺胶体金检测法,五人均呈阳性,附五人指认尿检结果照片);黄某、杨某、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江琪勇、杨桂花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琪勇、杨桂花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在住所内吸食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琪勇、杨桂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琪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桂花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琪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桂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治国

人民陪审员  陆永勤

人民陪审员  杨光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