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恢23-1号申��执行人李天良,男,生于1953年8月17日。被执行人唐安魁,男,生于1965年1月10日。第三人高增芳,女,生于1966年10月1日。第三人唐亚荣,女,生于1989年10月16日。本院在执行李天良与唐安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安魁与第三人高增芳、唐亚荣共同生活,生效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唐安魁向申请执行人李天良返还的婚礼款35000.00元系唐安魁和其妻即第三人高增芳将其女即第三人唐亚荣许配给申请执行人李天良之子后收取的婚礼款,第三人高增芳参与收取婚礼彩礼,并将收取的婚礼部分用于修建他们的家庭住房,第三人唐亚荣也将部分彩礼用于个人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高增芳、唐亚荣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三人高增芳、唐亚��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天良清偿债务16295.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峰
审判员 王建敏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