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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678号

原告唐祁与被告谢双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祁,谢双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678号原告唐祁。被告谢双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祁与被告谢双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祁因被告谢双松住址不详,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7元,减半收取2358.5元,由原告唐祁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容 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朱承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