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678号原告唐祁。被告谢双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祁与被告谢双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祁因被告谢双松住址不详,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7元,减半收取2358.5元,由原告唐祁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容 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朱承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