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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1395号

刘国平与刘灵芝、刘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国平,刘灵芝,刘照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395号

原告:刘国平等三人,男,淮阳县

被告:刘灵芝,女,太康县

被告:刘照军,男,太康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周口市本院在审理刘国平等三人诉刘灵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玉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孔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