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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特75号

申请人袁万玲与被申请人浦静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袁万玲,浦静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特75号申请人袁万玲,女,汉族,1946年11月6日生。被申请人浦静华,男,汉族1941年9月18日生。指定委托代理人浦峥峥,男,汉族。指定委托代理人浦晖晖,男,汉族。申请人袁万玲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浦静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袁万玲、被申请人浦静华的指定代理人浦峥峥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袁万玲陈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因病于2011年入住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医方检查确诊为1、脑梗死;2、高血压3级;3、痴呆,一直靠药物维持,无奈病情仍加重发展,认知能力、记忆能力明显下降,语言不畅、反映迟钝、站立不稳、二便失禁、不听从照料且有暴力行为,生活上基本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为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浦静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浦静华的指定代理人浦峥峥、浦晖晖对申请人袁万玲的申请内容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浦静华与浦峥峥、浦晖晖系父子关系。审理中,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浦静华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宁脑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4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称:被鉴定人浦静华,1941年9月18日出生,中专文化,南京某无线电厂退休职工。4年前开始记忆力减退,性格发生改变,2011年10月头颅CT示:双侧脑室旁脑梗塞,侧脑室周围脑白质疏松,老年性脑萎缩。曾诊断血管性痴呆等。目前精神检查中,被鉴定人神志清楚,情感反应迟钝,容易生气、急躁,姓名、年龄等简单问题回答不出,远近记忆明显下降,难以沟通,有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结合病史及目前检查所见,参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认定被鉴定人浦静华系血管性痴呆(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该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浦静华系血管性痴呆(重度),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浦静华经鉴定机构鉴定系血管性痴呆(重度),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该意见的做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申请人袁万玲作为被申请人浦静华的妻子,申请认定浦静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浦静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大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