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3刑初51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2005年6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4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6日经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以牡阳检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瑜、
书记员石琳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被害人徐某甲因其弟徐某乙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刑事拘留,便找到亲属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谎称有能力将徐某乙从公安局办出来,但需要30000元费用办成此事。11月4日,徐某某、徐某甲、徐某丙及一名男子(徐某某称此人叫“毛驴子”,无法核实其身份)来到阳明分局楼下。徐某某与该男子进入阳明分局,但二人并未与侦查机关接触,约30分钟后,二人从阳明分局出来,该男子离开。被告人徐某某对徐某甲、徐某丙说此事难办,但可以办,让徐某甲准备好钱。当日,徐某甲将30000元交给徐某某,并说明钱是借的,如走法律程序就不办了,将钱返还。徐某某承诺如不能办成此事,返还该笔费用。随后,检察机关对徐某乙提起公诉。徐某甲要求徐某某返还该笔费用时,与徐某某失去联系。该笔费用被徐某某挥霍。2014年1月21日,徐某乙因犯职务侵占罪被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经侦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返还被害人徐某甲3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抓获及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徐某丙、于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处以刑罚。被告人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媛媛
代理
审判员 赵明杰
代理
审判员 王瑞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滕秀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