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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281号

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长汀隆成服饰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长汀县隆成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地址: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长汀县隆成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长汀县隆成服装制造有限公司(2015)汀执审字第723号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6274192.42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李国平二0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靖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