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7民初267号原告刘本双,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21日,村民,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委托代理人朱国忠,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西昌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绍猛。被告张几古,男,彝族,28岁,村民,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本双诉被告西昌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几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本双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本双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本双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杨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