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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财保271号

朱静萍申请肖雪萍、白渝陵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静萍,白渝陵,肖雪萍,重庆崇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271号申请人朱静萍,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白渝陵,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肖雪萍,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崇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大田口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8851830H。法定代表人白渝陵,职务不详。

申请人朱静萍为与被申请人白渝陵、肖雪萍、重庆崇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白渝陵、肖雪萍、重庆崇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白渝陵、肖雪萍、重庆崇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何 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