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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刑申24号

石惠心故意伤害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故意伤害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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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津02刑申24号石惠心:你为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本院(2015)二中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以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你与被申诉人王美娟因琐事相互厮打,致被申诉人胸部、鼻部等处受伤。该事实有被申诉人王美娟的陈述,证人王秋某、滕某某、刘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申诉人王美娟损伤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原审审理中,你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并与被申诉人王美娟自愿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被申诉人王美娟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元,并取得被申诉人的谅解。现你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但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你主张的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