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03行审100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张刻铭,局长。被执行人叶雄勇。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黄土资罚字[2016]3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叶雄勇未经批准擅自在黄岩区江口街道下洋郑村建工棚的违法行为处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14平方米土地给下洋郑村集体,并恢复原种植条件;限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8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罚款计人民币12210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已生效。经催告,被执行人仅缴纳了罚款,其余至今未予履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对被执行人叶雄勇作出的黄土资罚字[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关于退还土地和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地上的全部建筑物,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内容由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由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进行业务指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郏金岳
审 判 员 周敏武
审 判 员 刘开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汪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