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2156号
原告:金本洋,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庞具奎,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学奎,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
被告:李贝,汉族,农民。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垚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本洋诉被告卢学奎、李贝、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本洋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学奎、李贝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金本洋申请撤回对卢学奎、李贝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本洋撤回对被告卢学奎、李贝的起诉。
审判员 欧雅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侯兴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