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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159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告敬先贵、李红梅、刘鹏、范正荣、向友明、杨邦树、姚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敬先贵,李红梅,刘鹏,范正荣,向友明,杨邦树,姚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15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草市街8号。负责人杨祥文,行长。委托代理人蒲启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职工。被告敬先贵,男,生于1969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告李红梅,女,生于1982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告刘鹏,男,生于1966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告范正荣,男,生于1975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告向友明,男,生于1971年2月2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告杨邦树,男,生于1967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告姚成,男,生于1977年7月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诉被告敬先贵、李红梅、刘鹏、范正荣、向友明、杨邦树、姚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谢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谈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