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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刑初60号

被告人曹XX非法狩猎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狩猎
当事人
曹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3刑初6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XX,男,住安徽省泾县。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泾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经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泾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X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葆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曹XX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泾县云岭镇汀潭村“XX”水田使用鸟网猎捕画眉鸟473只,其中在2014年、2015年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画眉鸟212只。曹XX将猎捕的野生画眉鸟全部出售给同村村民曹X甲,非法获利3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并出示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XX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画眉鸟212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曹XX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泾县云岭镇汀潭村“XX”水田使用鸟网猎捕画眉鸟473只,其中在2014年、2015年禁猎期内非法猎捕野生画眉鸟212只。曹XX将猎捕的野生画眉鸟全部出售给同村村民曹X甲,非法获利3000元。2016年1月13日,曹XX被泾县森林公安局茂林森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泾县森林公安局茂林森林派出所依法扣押作案工具鸟网1张、鸟笼1只,2016年1月28日,曹XX退出全部违法所得3000元至泾县森林公安局。庭审中,曹XX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收鸟记录、泾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泾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扣押物品去向说明、泾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的鉴别书;证人曹X甲、朱XX的证言;泾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X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XX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XX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上述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XX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3000元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鸟网1张、鸟笼1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木平

人民陪审员  张金林

人民陪审员  陈舒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晶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