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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299号

福建省金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唐城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金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唐城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唐城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唐城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福建省金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5935.7元,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4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陈 超

审判员  黄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