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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8341号

徐复龙与李柏灿、沈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复龙,李柏灿,沈爱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8341号原告徐复龙。被告李柏灿。被告沈爱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复龙诉被告李柏灿、沈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复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柏灿、沈爱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复龙撤回对李柏灿、沈爱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徐复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可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