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8341号原告徐复龙。被告李柏灿。被告沈爱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复龙诉被告李柏灿、沈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复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柏灿、沈爱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复龙撤回对李柏灿、沈爱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徐复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可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