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829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鑫,该公司职工。被告田晓林,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马艳萍,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二锁,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凤鸣,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晓林、马艳萍、王二锁、张凤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364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