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2204号原告顾松俊。委托代理人孙全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负责人陈志斌。委托代理人陈栋,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松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松俊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顺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