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7民初2258号

(2016)粤0607民初2258号彭福先与黄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福先,黄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2258号

原告:彭福先,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735。

被告:黄养,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778。

原告彭福先被告黄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福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卫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胡颖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