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2258号
原告:彭福先,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735。
被告:黄养,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778。
原告彭福先被告黄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福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卫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胡颖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