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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16032号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慧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6032号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圣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叶弟,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慧娟,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金鹤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英丽,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慧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案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冯丽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