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5民初1301号原告梁某甲,男,194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吴某某,女,1941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某乙,男,1971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长子。委托代理人兰瑞红,农民。被告梁某丙,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次子。被告梁某丁,男,1978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三子。被告梁某戊,女,1959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长女。被告梁某己,女,1962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次女。被告梁某庚,女,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三女。被告梁某辛,又名梁淑敏,女,1967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四女。被告梁某壬,女,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五女。
原告梁某甲、吴某某与被告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梁某辛、梁某壬赡养纠纷一案,梁某甲、吴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梁某辛、梁某壬、梁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兰瑞红、梁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甲、吴某某诉称,梁某甲、吴某某夫妇共生育八个子女,现已年近八旬,生活均不能自理,需要子女照顾梁某甲、吴某某的生活起居,但八个子女均已有事为由,相互推诿,不尽赡养义务。请求,1、判令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梁某辛、梁某壬轮流照顾梁某甲、吴某某的生活起居;2、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梁某辛、梁某壬分担梁某甲、吴某某的生活医疗费用。
被告梁某乙辩称,梁某甲、吴某某请求合理,同意尽赡养义务。被告梁某丙缺席无答辩。
被告梁某丁辩称,梁某丁同意梁某甲、吴某某的请求,愿尽赡养义务。
被告梁某戊辩称,梁某戊同意照顾父母,但无力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
被告梁某己辩称,梁某己同意父母的请求,愿意尽赡养义务。
被告梁某庚辩称,梁某庚同意父母的请求,愿意尽赡养义务。
被告梁某辛辩称,梁某辛同意照顾父母,但不同意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
被告梁某壬辩称,梁某壬同意照顾父母,但不同意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
经审理查明,梁某甲、吴某某夫妻共生育八个子女,长子梁某乙、次子梁某丙、三子梁某丁、长女梁某戊、次女梁某己、三女梁某庚、四女梁某辛、五女梁某壬,现均已成家。梁某甲、吴某某现年老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无其他经济来源收入。在赡养过程中八个子女因轮流赡养问题上发生矛盾,梁某甲、吴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八个子女尽赡养义务。另查明,梁某甲、吴某某现有房屋居住,要求八个子女到本人住处轮流赡养。以上事实,有梁某甲、吴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现梁某甲、吴某某年事已高,已无劳动能力,且梁某甲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子女们的精心照料,方能安度晚年,八个子女应尽赡养义务。梁某甲、吴某某要求八个子女轮流赡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梁某甲、吴某某无其他经济来源收入,在梁某甲、吴某某轮流赡养期间,梁某甲、吴某某的生活费由八个子女各自负担。梁某甲、吴某某今后的医疗费,凭医院有效医疗票据,由八个子女各负担八分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梁某辛、梁某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轮流负责到梁某甲、吴某某住处进行赡养,每轮的轮流期限为三十天,顺序依次为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梁某辛、梁某壬,以后依次类推。轮流赡养期间,梁某甲、吴某某的生活费由赡养人各自负担;
二、梁某甲、吴某某今后的医疗费,凭有效医疗票据由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梁某辛、梁某壬各自承担八分之一;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梁某庚、梁某辛、梁某壬各负担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晓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曼曼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