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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刑更1451号

罪犯施云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451号罪犯施云伟,男,1991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通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云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履行37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3月24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施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云伟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施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施云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春梅

审 判 员  邱开荣

人民陪审员  刘家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俞 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