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陈雪,女,1972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陈南京,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薛红梅,女,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陈雪与被执行人陈南京、薛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252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陈南京、薛红梅共同给付原告陈雪借款本金70万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付30万元,余款4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逾期,原告可就未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0元,保全费4770元,由被告陈南京、薛红梅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22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王善民执行员 程冬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