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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675号

郑州联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联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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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汪尧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慧青,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星绍,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联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清霖,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明明,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庞志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联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又以“各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329元,减半收取22665元,由上诉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杜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