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辩护人卢建华,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6月7日、同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河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及其辩护人卢建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左某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宁洛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66KM+932M处,撞到刘某驾驶的皖S×××××号轻型普通货车尾部,造成高速公路护栏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员陈某死亡、许某和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左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左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左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左某的家人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左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6时30分,被告人左某驾驶牌号为浙G××××ד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宁洛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行线266KM+932M处,追尾撞上前方刘某驾驶的牌号为皖S××××ד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尾部,并导致刘某所驾车辆方向失控,撞到高速公路路肩护栏,又反弹到快车道与中央护栏相碰,左某所驾车辆侧翻后弹起,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高速公路护栏受损,牌号为浙G××××ד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员陈某死亡,许某和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左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利辛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利辛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审查意见书认定:被害人郭某因交通事故致额部见皮下异物,头部外伤,软组织异物残留,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许某肘部皮破血流4小时,伤情为轻微伤。经安徽中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刘某所有的皖S×××××解放牌货车,共计损失15455元;左某所有的浙G×××××小型宝骏牌车,车损共计68848.4元。高速公路护栏损失5550元。另查明:被告人左某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诊断证明、证明、民事起诉状、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传票、集团公司路产损毁价值计算表、收据、谅解书、收条、发票等书证;证人孙某、张某等多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二车受损,且高速公路护栏损毁,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左某的家人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左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民事及赔偿情况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利利
人民陪审员 巩晓梅
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晓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