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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7505号

吴江市福联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江市福联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7505号原告吴江市福联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勤幸村。法定代表人陈兴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忠,苏州市吴江区震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

原告吴江市福联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联公司)与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陈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因工作原因,改由

审判员章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联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素有彩钢板业务往来,截至2015年9月28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3500元,约定2015年12月1日归还。但被告并未按期支付上述结欠货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3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35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8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35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李军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被告李军出具给原告1份对账单,上载明截至2015年9月28日,被告结欠原告材料款23500元,于2015年12月1日归还。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6年农历过年左右支付其货款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原件1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的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份对账单,载明了结欠原告货款23500元,并承诺于2015年12月1日归还,其理应按期履行支付义务。现该笔货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5000元,余款18500元至今未付,显属无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85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针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85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军支付原告吴江市福联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货款18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85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帐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被告李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吴江市福联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原告吴江市福联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并将票据交至本院。

审判员  章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