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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执269号之二

郭启龙、李作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启龙,李作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2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启龙,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作新,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冀1028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于2016年6月22日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作新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春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