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2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启龙,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作新,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冀1028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于2016年6月22日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作新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春丰 来自:
郭启龙、李作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2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启龙,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作新,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冀1028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于2016年6月22日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作新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春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