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1062号原告武文全,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东市尚家镇红庆村*组**号。身份证号:被告夏胜楠,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原告武文全诉被告夏胜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文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胜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威诉称,其与被告2005年5月12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口角,被告于2005年6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夏胜楠未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内也未提交证据,亦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原件,主要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证据二、肇东市尚家镇红庆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一份,主要证明被告夏胜楠于2006年6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2005年5月12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原被告自2006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开始尚有联系,后来一直无法联系到被告,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原被告分居已满2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武文全与被告夏胜楠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春宇
代理
审判员 董树军
人民陪审员 高志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焕文 微信公众号“”